原标题:《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不得将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唯一服务手段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2月24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依法组建筹备组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五人以上业主有权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限期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六十日内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组长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负责主持和召集筹备组工作,其他成员由业主、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未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方可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鼓励非住宅物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有这些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物业服务事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买卖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公共收入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撤出或者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服务撤出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共有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在保证业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但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唯一服务手段。
未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同意,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不得擅自使用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自首期物业交付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其扣除比例不得高于公共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附赠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车位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最多购买、租赁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车位库数量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一个或者附赠一个。
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闪电新闻记者 唐福晨 报道